史學後進的倡議
成立於2019年的非牟利學術團體,由一眾史學生共同發起,旨在鼓舞更多史學後進投身歷史研究、公共史學項目及攻讀研究生課程。現時團隊成員包括中學教師、商界人士。

歷史研究
著重紮實的材料處理,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不憑空捏造。

公共史學項目
以順應潮流與接地氣的公共項目,向公眾介紹歷史的人事。

深造研究學位
更多經歷學術洗禮的後進加入史學界才是推動歷史的法門。
《香港史學後進協會有限公司章程細則(節錄)》
1. 公司的名稱是「香港史學後進協會有限公司」(HONGKONG YOUNG HISTORIAN INSTITUTE LIMITED)(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的公司註冊編號(CI)為:2935849
準確和清楚地說明成立的宗旨的條款
4. 本會設立的宗旨為:
(a) 在香港作出達致以下慈善目的所必要或附帶的作為及事情。
- (i) 促進香港歷史文化的研究、出版、教育、推廣及政策倡議。
- (ii) 加強香港歷史文化的研究者、推廣者、從業者及公眾的交流。
- (iii) 推動香港歷史文化的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發展課程、教材、教育活動。
- (iv) 鼓勵學生修讀與歷史文化相關的科系,深造相關的研究課程,並培養公眾終身學習歷史文化的興趣。
- (v) 促進歷史文化的相關科技應用及發展。
- (vi) 推動香港的考古、檔案、口述歷史等工作的發展。
- (vii) 為促進以上目的而經營一所或多所社會企業。
限制資金用於實現其表述宗旨的條款
7.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以何途徑取得),只適用於推行本組織章程細則所列載的本會宗旨。
禁止在其成員之間分攤其收入和財產的條款
8. 在受下文限制下,本會的收入及財產的任何部分,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支付或轉讓予本會的會員。
禁止其管治組織成員收取薪酬的條款
9. 不得委任本會理事會任何理事或管治組織的任何成員,出任本會的任何受薪職位或可以收費方式獲付款項的本會任何職位,而本會不得將任何酬金或其他金錢或金錢等值利益(下文所規定者例外)付給理事會的任何理事或管治組織的任何成員。
10. 本文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禁止本會真誠付予本會任何高級人員或傭工,或任何並非理事會理事或管治組織成員的會員,因向本會實際提供服務所得的合理及恰當酬金。
規定其管治組織成員披露重大利益及不可對其具有利益關係所涉及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作出表決的條款
55. 任何理事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益衝突,而該等利益衝突是具關鍵性的,則該理事須必須在切實可行時最早舉行的理事會議上聲明其利益衝突的性質,即使在該次會議上將會審議是否訂立有關交易、安排或合約的議案亦然。
規定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妥善的會計帳目 及每年編制財務報表的條款
77. 理事會須按該條例的規定安排本會的資料充分予以記錄,以作日後參考。理事會須就下列項目安排備存妥善的會計記錄:
- 本會一切收支款項,以及與該等收支有關的事項;
- 本會貨品的一切銷售及購買;及
- 本會的資產及負債。
83. 核數師的委任及其職責的管規,須按照該條例適用條文的規定進行。
規定在其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的條款
87. 若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淨資產」),則該等淨資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成員,而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組織章程細則第7條及本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成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有關事宜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須按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將淨資產用於慈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