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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拍攝與使用參加者肖像素材的權利 The Association’s Rights to Photography and Use Participants’ Portraits
- 本會在項目推展期間拍攝與使用照片及影片的原因如下:
- 因應贊助/資助機構的要求,以證明其贊助/資助有關學員參與本會項目、課程及活動為用得其所;
- 保存本會舉辦相關項目、課程及活動時的情況;及
- 合理運用有關照片及影片,以協助本會宣傳及推廣之用。
- 學員應留意以下有關本會拍攝及使用參加者肖像的理據(以下資訊只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 普通法地區並無「肖像權」的概念,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只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有關照片及影片的公布可能在香港境內構成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
- 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例如除了肖像外,亦顯示了該被拍攝者的名稱);及
-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 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涉及「起底」的相關罪行,如下:
-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意圖獲取財產或金錢得益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財產或金錢損失;
- 在以下情況披露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 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及
- 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 在以下情況披露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 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
- 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 該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由本會及本會人員拍攝的照片及影片(包括涉及參加者肖像的任何部份)的版權,均屬本會所有;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內地境內,「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參加者對於其肖像素材的需知 Notice for Participants’ Portraits and its rights
- 參加者須明白:
- 前述「本會拍攝及使用參加者肖像的理據」;
- 如一個照片或影片的檔案被產生及/或上傳至互聯網或媒體,便不可能被徹底刪除;及
- 本會沒有權利禁止他人拍攝或使用參加者的肖像;如活動於私人場所舉辦,本會可能邀請過份拍攝他人的參加者離開場所。
- 如參加者不認同本會在項目推展期間拍攝與使用照片及影片的原因,應在本會向其發放學籍時,放棄該學籍,否則將視為同意本會在項目推展期間拍攝與使用照片的原因及行為。
- 一般而言,參加者接受本會學籍,即代表參加者及其監護人(如適用)將授權本會、本會之代理人及其他有關團體或傳媒在不需經審查和參加者同意下收集、儲存、使用、播放、轉載、修改及重用本會活動中拍攝的照片、影片、所製作的活動作品、參加者的肖像、姓名、聲線、個人資料等,在任何媒體上載、宣傳或播放作活動籌辦、公眾教育及宣傳之用,亦無須向參加者支付版權費用。
(三)本會使用載有參加者肖像素材的良好做法 Good Practice on using material including participant portraits
- 本會公布載有參加者肖像素材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 素材的公布須獲本會董事局通過;
- 素材必須與本會的活動直接有關;
- 素材盡可能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均被認為是得體的;
- 如必須註明參加者身份,可標為「【姓氏】同學」或英文暱稱;
- 如參加者穿著校服、制服或其他可被辨識的服務,應考慮是否會曝露其身份;及
- 如素材載有參加者的個人看法,本會須確保其意見不會被斷章取義。
- 本會公布載有參加者肖像,並作為「參加者分享」素材分享至本會「完全控制的平台」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 開設特定的區域作為「參加者分享」的集中專區(如適用);及
- 應於該素材發布日後36個月後轉為「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