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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立場
- 香港史學後進協會、本會屬下的所有機構,及所有參與本會活動和工作的人士,都有責任為兒童和青少年(即「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本會堅信,所有兒童和青少年的福利都極為重要;所有兒童和青少年均享有平等權利獲得保護而不受傷害;所有形式的歧視、偏見、壓迫行為及語言都不被接受。這些信念構成本政策的核心原則,並讓本會理事、職員、義工、導師在處理有關保護兒童事宜有所依循,作出處理。
- 就政策目的而言,兒童和青少年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人士。本會旨在保護在參與本會活動和工作的兒童及青少年,為所有通過與兒童和青少年有密切接觸的理事、職員、義工、導師建立及執行審批程序,並就違規行為作出迅速回應。
- 本政策適用於所有為本會工作的理事、職員、義工、導師,任何因不時涉及或有可能涉及與兒童和青少年有密切接觸的崗位。就本政策的目的而言,所有受本政策管理的活動參與人士,應當熟悉並遵守此規定。不遵守本政策者,可能會導致被禁止或暫停參與本會活動和工作。為了讓兒童和青少年在安全的環境下享受本會活動和工作,建議所有參與本會活動和工作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父母等)堅守及維護本政策。
(二)招聘
- 當本會招聘相關職務時,將採取合理的措施,確保所聘用的人士適合和兒童及青少年密切合作。
- 為滿足此要求,任何有可能受聘或從事相關職務的人士應當:
- 確認已閱讀及同意本政策要求;
- 在獲得受聘或委任為理事、職員、義工、導師前,必須填妥本會的《香港史學後進協會兒童及青少年保障聲明》,以確認適合和兒童及青少年工作;和
- 任何人出任本會任何受薪、受津貼或直接接觸兒童和青少年的活動,均須以本會僱員身份,向香港警務處申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並讓本會指定人士知悉查核結果。
(三)活動期間的保障措施
- 「活動期間」即本會取錄兒童及青少年參與本會活動後,直到該活動完全結束之間,包括本會指定的活動日期,和非活動日期。
- 保障措施是本會認為與兒童及青少年進行活動和工作時可接受的行為操守,可接受的最低標準。
- 如兒童、青少年及成年人須共用更衣設施,應盡力確保兒童和青少年的安全,確保任何人皆可在私密的空間更衣;如進行男女混合活動時,則必須分別提供男女更衣設施。
- 如活動涉及兒童、青少年住宿,應讓同一性別的參加者共用一個房間,進入異性參加者的房間應該有所限制。
- 成年人不應與兒童和青少年有不當身體接觸,如成年人有須要接觸兒童和青少年的身體時,應先獲得兒童和青少年的同意,須盡力確保兒童和青少年的安全。
- 成年人不應與兒童和青少年有不當通信關係,成年人不可發送不合適或挑逗性的訊息或圖像予兒童和青少年。
- 成年人須避免與兒童和青少年有以下不當關係:
- 與16歲以下的兒童性交、發生性行為,或不 適當的接觸在香港均屬刑事罪行。獲信任的成年人,不得在照顧青少年時與他們發展性關係。
- 獲信任的成年人和16歲以上的青年人發展性關係,是違反誠信及濫用成年人 的身份。雖然不屬犯罪行為,但會被嚴謹處理,更可能會受本會的紀律處分。任何人在這個獲信任的位置上,都不應在照顧兒童和青少年時,鼓勵身體或情感上的依賴,這普遍被稱為「誘姦兒童」。
(四)攝影與錄像的生產與發布
- 由公眾為兒童和青少年在公共場所進行武術運動所拍攝的媒體屬公共領域,本會並不負責。
- 為本會拍攝照片或其他媒體的人士, 當拍攝、分享或使用與本會有關之照片或媒體時,必須遵守以下指引:
- 在更衣區、淋浴間和洗手間內,任何時候均嚴禁使用手提電話拍攝影機、 攝錄機、錄影裝置或攝影機。
- 所有兒童和青少年的照片和媒體,應該受到與本會相應的尊重和適當的對待,並且不以任何方式受到詆毀或羞辱。
- 兒童和青少年被拍攝時必須穿著得體,任何捕捉兒童和青少年在更衣室、 淋浴間或任何地方更衣的影像都被禁止。圖片不可帶有色情、用作牟利或容易引起誤解或誤用。
- 總括來說,在未獲得家長明確同意前,拍攝不是自己子女的兒童和青少年照片都是不恰當的。
- 如果兒童、青少年或其父母不希望被拍攝或被發表照片,在本會的能力範圍內,會滿足他們的願望。
(五)社交媒體及互聯網的使用
- 本會鼓勵所有人在社交媒體張貼兒童和青少年的照片前,仔細審視該媒體的私隱設置。
- 若照片上的個人信息會導致該兒童和青少年被認出,就不應上載或刊登。
- 使用社交媒體及互聯網時,所有公開的訊息應當是尊重的、合適的, 不應以任何方式貶低或羞辱兒童和青少年。
(六)本會極力避免的虐待行為
- 現時公認有五種主要類型的虐待,包括:身體虐待、性虐待、情感虐待和疏忽。一個人可能直接虐待或忽視兒童和青少年,或者因未能阻止他人傷害兒童和青少年而需負責。
- 身體虐待可能涉及擊打、搖晃、投擲、下毒,燒傷或燙傷、溺水、窒息,或以其他方式令兒童和青少年的身體受到傷害。
- 性虐待包括強迫兒童和青少年參與性活動,這可能涉及不恰當的觸摸、插入或非插入的性行為。亦可能包括非接觸式活動,如要求兒童和青少年觀看或拍攝性照片或網上圖片、觀看性活動,或鼓勵兒童和青少年在性方面作出不恰當的行為。
- 情感虐待是對兒童或青年人的持續虐待,令其成長受到嚴重且持久的不良影 響。這可能涉及傳達給兒童和青少年一個訊息,他們是沒有價值的、不被愛的、不足的、或者只在他們能滿足他人要求時才變得有價值。這可能包括對他們提出與其年齡或成長不相符的期望,亦可能涉及超越他們能力的互動,又或是過度保護或限制其探索和學習,或阻止他們參加正常的社交活動。 情感虐待可能涉及兒童和青少年看到或聽到其他人受到虐待或嚴重欺凌,導致兒童和青少年感到害怕或危險;或令兒童和青少年被剝削和墮落。某些情感虐待包含所有對兒童和青少年不同類型的虐待,雖然也可能是單一類型的虐待。
- 欺凌通常被認定為第五類的虐待,但當它發生時,它通常具有四項虐待類別中一個或多個元素。施虐者可以是過度鞭策的家長、鼓吹「不惜一切取勝」的教練或管理人員、作出威嚇的兒童和青少年。亦應該意識到,欺凌可以發生在社交網站、電子郵件、文字訊息等的虛擬世界。 欺凌不應被忽視,受害者應當得到支持,去度過這痛苦的經歷。欺凌事件不會自己消失,施虐者可以非常狡猾,制定戰略令除受害人以外,無人能發現。 欺凌有很多種形式,但最終決定這是否欺凌的,是受害者的看法,而非施虐者的意圖。 任何活動都可能出現欺凌。事件的處理方式,足以令受害者感受到「生活是可容忍的」還是「無比痛苦」的巨大區別。
(七)識別及舉報
- 所有形式的虐待都是不被接受的,並可能導致被禁止或暫停參與本會任何活動,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將交由香港執法部門處理。
- 若有任何懷疑虐待或不當行為發生,應立即向本會報告。理事會須召開研聆小組處理該事項。
- 所有涉及兒童和青少年的事件、懷疑個案和關注必須儘快通知本會。當本會收到投訴後,理事會須召開研聆小組處理個案,本會亦會視乎行為的嚴重性及投訴人的意願進行後續處理。
- 本會應確保那些造成他人傷害的人士被迅速而有效地處理,而那些被誣告或錯誤指控的人士,能夠在聲譽完好無損的情況下返回比賽。 本會將與所有政府部門充分合作,以調查虐待事件。
- 本會可針對被投訴人執行以下措施:
- 暫停被投訴人參與本會所有活動,至事件完成調查;
- 解除被投訴人在本會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