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活動場地守則

(一)本會在使用場地期間的管轄權 Jurisdiction of the Association during the use of the venue

  1. 使用場地期間,在遵守場地擁有人及/或管理人制訂的條款下,所有進入本會使用場地的人士,均須遵守本「通用活動場地守則」。
  2. 如本會發現任何人士在本會使用場地期間,在場地內違反香港法例、擾亂公眾安全、引致他人不安或影響本會活動進行,本會可即時勒令該人離開場地而不作任何警告。
  3. 只有以下人士方可進入場地:
    1. 本會職員及工作人員;
    2. 受邀人士;
    3. 場地擁有人及/或管理人;及
    4. 有權依法進入該場地的執法人員。
  4. 受邀人士進場後,須遵守以下規則:
    1. 請勿自行移動任何於場地內的物品或設備;
    2. 請勿自行接駁電源;
    3. 請勿飲食,如有需要請到場外解決;
    4. 請保持場地清潔;
    5. 請勿於場內使用任何吸煙產品、賭博及飲酒;
    6. 請勿懸掛、展示或分發任何未經本會批准的一切標語、海報、橫額或其他宣傳物品;
  5. 如任何人士於場地內損壞物品,須照價賠償。

(二)本會並不負責的事項 Matters that the Association is not responsible for

  1. 本會並不負責擁有人及/或管理人管轄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閉路電視和攝錄的有關器材與素材的保存、使用與刪除;及
    2. 其他場地擁有人及/或管理人訂明的規則。
  2. 本會並不協助保管任何人士的個人物品;如有遺失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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